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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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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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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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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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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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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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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国发〔2016〕11号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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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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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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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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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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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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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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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国发〔2016〕11号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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