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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24            点击率:
 

  • 项目编码
3600000035
  • 类  别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
  •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衔接机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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