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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24 点击率:
项目编码
3600000035
类 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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