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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24            点击率:
 

  • 项目编码
3600000035
  • 类  别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
  •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第八项: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工安函〔014〕号)第三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验收的民爆建设项目,将全部委托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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