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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24            点击率:
 

  • 项目编码
3600000035
  • 类  别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
  •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二)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三)企业出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现象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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