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防科工办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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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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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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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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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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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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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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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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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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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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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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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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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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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 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6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 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号)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 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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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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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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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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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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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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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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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 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 令第17号)第十八条: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停止生产,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承接国务 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衔接机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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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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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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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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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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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进行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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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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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 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承接国务 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衔接机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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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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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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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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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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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让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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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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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承接国务 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衔接机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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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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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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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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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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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民用爆炸 物品的企业违法生 产、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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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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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 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 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 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 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超 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 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 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 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 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 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 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 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 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 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 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 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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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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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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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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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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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 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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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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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 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人 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 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 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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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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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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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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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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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 低,或者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隐瞒不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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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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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 令第17号)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由省级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撤销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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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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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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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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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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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军工 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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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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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国家主 席令13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 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 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 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 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 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 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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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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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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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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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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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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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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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号)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 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 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 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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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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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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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C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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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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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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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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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号)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 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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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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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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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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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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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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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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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 令第17号)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 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之日起 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严格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 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 标注‘年检合格'(二)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或发生 死亡事故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 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三)企业出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 现象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第 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 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不合格的 企业,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后,企 业重新申请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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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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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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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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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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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 可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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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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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号)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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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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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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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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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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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 可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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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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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6号)第二章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 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材料:……(三)企业注册地 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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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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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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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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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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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准人公告受 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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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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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附件:九、规范管理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 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 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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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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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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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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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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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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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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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 〔2007〕192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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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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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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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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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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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场所安全生产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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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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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K2014年修正)第六十 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 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第四条第十二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 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 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 令第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 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 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 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 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 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K国防科工委令第 1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 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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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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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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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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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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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 改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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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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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 1366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 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 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 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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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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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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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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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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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 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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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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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 令第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 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第八项: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 防火规范》(G B〗16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 9 0 4 9 )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 求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号)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 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 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 0 0 9〕6 5 6 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 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 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 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 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工安函 〔014〕号)第三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 管理办法》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验收的民爆建设项 目,将全部委托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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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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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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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GFKG-QT-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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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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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科研项目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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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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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工信安函〔2 012〕13 7 号)第五条: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六条:……省级民爆行 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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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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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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