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35001
省国防科工办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企业
35002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1项将“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下放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加2下放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9项“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衔接机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事业
单位、企业
35003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8号)第三条:“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3500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衔接机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联系人:曾祥清 联系电话:86224341 邮箱:gfgbzhc@jxgfg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