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名称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该程序适用于江西省国防科工办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应由江西省国防科工办调解的民事纠纷。
3、主要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
3.3《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赣国科工发〔2012〕294号)
4、定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5、工作程序
5.1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
5.2对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事先必须告知当事人。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省国防科工办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2)受理。
a省国防科工办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其他行政机关也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
c省国防科工办和其他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d对管理权产生争议的,由省法制办指定管辖;跨市、县(市、区)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省法制办指定管辖。
(3)调解。
a省国防科工办受理行政调解后,应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b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确保“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c省国防科工办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d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争议的,省国防科工办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结案。
a调解达成协议的,省国防科工办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印章或调解专用章,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公证机构公证。
b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省国防科工办应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
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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