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省属军工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若干规定》(赣国科工发〔2006〕233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军工企业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国科工〔2001〕44号)。
服务对象:
省属军工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生产线)报废
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请示文件并附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的原值及净值证明。
收费情况:无需收费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财务审计处 0791—86253720
办理程序:
4.1申请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请示文件并附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的原值及净值证明。
4.2发展规划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2.1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单项机器设备,由发展规划处填写省属军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会签单,并签署意见,转财审处、纪检监察室签署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
4.2.2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及生产线整体报废的,由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财审处、纪检监察室现场核实,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经现场核实及参考评估报告后,报办领导审批,对批准的申请事项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4.3发展规划处对有关报废申请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办公时间:工作日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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