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21号令)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总装备部第13号令)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
服务对象:
江西省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产品属第二类许可范围的单位。(产品分类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
工作程序:
1、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和受理
bt365手机备用网址(以下简称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单位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a.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b.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c.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d.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还应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e.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2、现场审查
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从受理到完成审查和征求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意见不超过30个工作日。
a. 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审查人员名单发至江西省国防科工办。
b.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发至许可申请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
c.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组织专家组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专家组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资料汇编》(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资料汇编》)一式3份交江西省国防科工办。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a.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对专家组长送交的《审查资料汇编》进行复核,在经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签署意见后,提出许可发放的意见。
b.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5日内将《审查资料汇编》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4、国防科工局批准
a. 国防科工局收到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b. 国防科工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内反馈意见
5、许可决定的送达
a. 国防科工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b. 国防科工局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国防科工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于说明理由。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发展规划处 0791—86222729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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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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