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名称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听证程序
2.适用范围
2.1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凭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以下申请,省国防科工办拒绝审批,拒绝核准鉴章,拒绝审核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复或鉴章,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不予答复的:
a.申请颁发许可证、凭照和核准合同;
b.申请设立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供应服务网点;
c.申请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设计方案;
d.申请安全、技术改造;
e.申请审批企业招商引资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
3.主要依据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听证程序规定(试行)
4.工作程序
4.1省国防科工办向社会公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和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4.2代表省国防科工办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
4.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4.4省国防科工办接到听证申请后,由体改法规处提出是否组织听证的建议,报办领导决定;
4.5体改法规处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七天前以省国防科工办的名义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4.6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4.7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陈述案件的事实,提供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告知理由;其他案件由有关业务处室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4.8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4.9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4.10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4.11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4.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4.13听证记录员制作的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14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办主要领导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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