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名称
江西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2.适用范围
江西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3.主要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4.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5.工作程序
5.1受理
5.1.1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c.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d.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e.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f.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g.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b.《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c.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d.可行性研究报告;
e.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f.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g.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h.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5.1.3受理标准: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5.1.4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5.1.5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1.6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标准审验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转相关人员;
b.经审验,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2审查
5.2.1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完整清晰,符合申请条件。
5.2.2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5.2.3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5.2.4岗位职责及权限:
a.依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审核人;
b.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5.3核发
5.3.1核发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完整清晰,符合申请条件。
5.3.2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5.3.3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3.4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标准,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5.4制证及告知
5.4.1工作标准:
a.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b.制作《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做到文本完整、准确、有效;
c.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5.4.2本岗位责任人:省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5.4.3时限:5个工作日。
5.4.4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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