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编码:35004)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衔接机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9、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10、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12、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由初审机关初审后,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4)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五)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批准、送达
(六)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4份);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4、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审批机关责任处室
民爆处
(十一)受理地点及时间
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省政府大楼省国防科工办机关办证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0791-86226616(咨询)、0791-86226336(投诉)
(十三)示范文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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