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编码:35001)
(二)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3、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核发、送达
(六)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十)审批机关责任处室
民爆处
(十一)受理地点及时间
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省政府大楼省国防科工办机关办证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0791-86226616(咨询)、0791-86226336(投诉)
(十三)示范文本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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