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严治党。
因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对社会大众所产生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国家走上依法治国之路的原动力。结合十八大以来治理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鉴于为数不少的身为党的领导干部腐败堕落、违纪违法、贪赃枉法、成为纷纷落马的“大老虎”的教训,全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带头遵法和依法办事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为实现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全会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官员考核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同时,党的四中全会进一步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紧密衔接,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该说,党的四中全会找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做出了依法治国必达成功的路径选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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