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名称
江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2.适用范围
江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3.主要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4.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5.工作程序
5.1受理
5.1.1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b.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f.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h.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i.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j.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k.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l.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m.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n.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a.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b.《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c.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5.1.3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5.1.4受理标准: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5.1.5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1.6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标准审验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转相关人员;
b.经审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2审查
5.2.1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完整清晰;具备5.1.1规定的条件。
5.2.2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5.2.3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4.2.4岗位职责及权限
a.依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提出考核意见提交审核人;
b.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5.3审批
5.3.1审批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完整清晰;具备5.1.1规定的条件。
5.3.2本岗位责任人: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5.3.3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3.4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标准,作出准予或不予安全生产许可的决定。
5.4制证及告知
5.4.1工作标准:
a.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b.制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文本完整、准确、有效;
c.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5.4.2本岗位责任人:省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5.4.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5.4.4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