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泉市“11.1”民爆物品
运输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黔府函[ 2012] 79号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呈报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黔安办呈 [ 2012] 2 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你办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此次事故是因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违规运输民爆物品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同意你办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侯永远,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2.陈罡,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3.左万彬,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兼车管员,贵jA5551车主之一。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驾驶证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4. 王永东,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车辆驾驶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驾驶证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5.赵桂军,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车辆押运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曾仕江,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1528车辆驾驶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驾驶证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7.潘小林,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1528车辆押运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8.蔡盛清,事故中承担炸药运输的中介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经济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陈峰,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经济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危险货物从业有关证件。
10. 齐风,贵阳市花溪区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经济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危险货物从业有关证件。
11. 陈丽莎,福泉市运管所工作人员。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 肖禹祥,福泉市运管所所长。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 何玉平,黔南自治州运管处具体经办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资质人员。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 田茂州,黔南自治州运管处副处长。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 王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计划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由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侦查完毕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 周丽辉,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工作人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由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侦查完毕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7. 胡恒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部长。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由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侦查完毕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8.吴教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由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侦查完毕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冯佑刚,中共党员,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撤销其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肖建明,中共党员,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撤销其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任贞贤,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二部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撤销其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二部经理职务,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2.李维捷,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炸药库主任。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撤销其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炸药库主任职务,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3.曹顺昌,中共党员,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撤销其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付怡和,中共党员,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撤销其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 方嘉洪,中共党员,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撤销其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 吕军根,中共党员,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范钢飞,中共党员,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 姚红,中共党员,黔南自治州运管处处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 班小国,中共党员,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0. 王为桃,中共党员,福泉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2O03年3月至2011年8月任福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1.杨选华,中共党员,黔南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调研员,2001年6月至2011年1O月任黔南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由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证照。
2.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由你办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转湖南省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王伟、周丽珲、胡恒建、吴教建4人,由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共同组成工作组,对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以“准军事化” 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贵阳市国资委、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组成工作组,对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以“准军事化”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5.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的整合重组问题,制定整合重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研究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公司与盘江化工厂整合重组问题,制定整合重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6.由省公安厅组织对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进行整改。
7.责成福泉市人民政府向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 责成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你办督促贵阳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福泉市人民政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整改。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依法向有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以上处理意见,由你办会同省监察厅督促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1月1日11时35分许,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128挂)和贵JA1528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045挂)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运送72吨改性铵油炸药前往贵阳花溪,途中违规停放于福泉市马场坪正在建设的佳鑫汽车检测场内时,贵JA1528号车燃烧引发所载炸药爆炸,并引发贵JA5551号车所载炸药爆炸,造成9人死亡、218人受伤,部分民房和公共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869.63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迅速查明爆炸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举一反三,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的管理。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率省公安、监察、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按照赵克志省长指示,事故当天成立了由省公安厅负责的福泉“11.1”民爆物品爆炸专案组(以下简称: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对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经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调查, 排除了人为放火引发起火爆炸的可能和外来火源引发起火爆炸的可能,确认这是一起在民爆物品运输过程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侯永远等8人和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陈峰、贵阳市花溪区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齐风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拘留(上述10人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对福泉市运管所工作人员陈丽莎、所长肖禹祥和黔南州运管处工作人员何玉平、副处长田茂州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上述4人已经黔南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周丽辉、胡恒建、吴教建4人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侦查。
根据省领导指示,11月7日下午,省公安厅专案组将案件移交省安监局,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11月8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监局任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经信委及黔南州政府、州安监局参加的省人民政府“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注重证据的原则,在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永远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地址: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2006年在黔南州运管处办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承运九类危险物品运输:一类爆炸物品,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类易燃液体。2009年运输许可证到期后,该公司申请延期至2013年12月并增加运输汽油和柴油。该公司现有各类运输车辆170余辆,具备危货运输资质车辆136辆。经查,该公司申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无专用停车场,申报材料上只有4辆车符合运输炸药条件(按规定应有5辆以上),达不到运输炸药资质条件。法人代表:侯永远,男,汉族,身份证号:522725197404085815,家庭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东升公寓一单元801号。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号半挂车(牵引贵J0128挂),属重型仓栅式货车。贵JA5551厂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9,初次登记时间:2011年4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贵J0128挂,厂牌型号:成事达牌SCD9400CXY,核载34吨,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4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1528号半挂车(牵引贵J0045挂),属重型仓栅式货车。贵JA1528厂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9,初次登记时间:2010年7月16曰,检验有效期至: 2012年7月31日;贵J0045挂,厂牌型号:秦骋牌LHT9401CLXY,核载33吨,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7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2年7月31日。
上述两车非运输民爆物品的集装箱式专用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警示标识。虽然取得运输民爆物品资质,但车辆不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不具备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基本情况。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号车(贵J0128挂)驾驶员:王永东,男,汉族,身份证号:522725196708223530,家庭住址: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新华磷肥厂居委会A栋18号,驾驶证号:52272519708223530,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522700016928,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227251060009001319,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货物、危货运输驾驶员。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号车(贵J0128挂) 押运员:赵桂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22724197309110019,家庭住址: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仓坡街16号附16号,曾因抢劫被劳教,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或接受社区戒毒,其持有的危险货物押运证系伪造。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1528号车(贵70045挂)驾驶员:曾仕江,男,汉族,身份证号:522129197507113017,家庭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驾驶证号:522129197507113017,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520300401347,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203290030103000257,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货物、危货运输驾驶员。
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 JA1528号车(贵J0045挂) 押运员:潘小林,男,苗族,身份证号:522701196405202213, 家庭住址:贵州省都匀市莲堡街3号附77号,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从业资格证件号:5227011030008001788。
经查,11月1日事故发生时,以上四人均不在车辆停放处,且停放于马场坪未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四)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南岭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32200100元,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共有郴州市七三二O化工厂等5个生产点、9条生产线,核定各类炸药的年生产量共9.1万吨。公司总部在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法人代表:陈正光。
2. 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联合公司),成立于2 0 0 2年1 2月,注册资金5 0 0 0万元,是具有一级法人资质的民爆物品销售国有企业。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公司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法人代表:冯佑刚。
3.贵阳鑫筑民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鑫筑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国有控股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注册资金210万元,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云虹花园B4—202,法人代表:付怡和。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爆炸发生在位于马场坪在建的福泉佳鑫汽车检测站内,爆炸中心位于兰海高速公路马场坪收费站以东,北面与马场坪街道隔山而邻,距街道民房约300米,南面紧邻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福泉直属库,距兰海高速公路主干道约300米。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1年1月1日,贵州联合公司与湖南南岭公司签订了购销炸药合同,约定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期间,湖南南岭公司向贵州联合公司销售2000吨改性铵油炸药和7000吨其他工业炸药,并约定由卖方负责通过汽车运输送到买方指定的库房,运费由卖方负担。2011年6月20日,湖南南岭公司与福泉永远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由福泉永远公司将炸药运送到贵州联合公司。
经查,蔡盛清(无业人员,炸药运输的中介人)通过贵阳市花溪区安捷运输责任公司董事长齐风认识贵州联合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陈峰,三人合谋相互勾结,组成犯罪团伙,从运输炸药中谋取私利。由陈峰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由蔡盛清组织运输,齐风负责运输费用结算,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半挂车超吨位运输炸药,从中私分超吨位运输产生的差价。
2011年10月21日,陈峰派人在贵阳花溪公安分局办理了总量为72吨的3张《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每张24吨),运输证载明的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为:从湖南省启运,经永州、怀化、凯里至贵阳市花溪区。获证后,陈峰就交由蔡盛清组织运输,蔡盛清随后通知福泉永远公司派车到湖南南岭公司运输该批炸药。其间,2011年10月26日,陈峰指使工作人员通过扫描湖南南岭公司提前送来的该批炸药的条形码,虚假录入该批炸药的入库和出库销往贵阳鑫筑公司的信息,10月27日,贵阳鑫筑公司又通过扫描该批炸药的条形码,虚假录入该批炸药购买入库信息。而事实上,10月27日、10月30日,福泉永远公司才派车从湖南运输该批炸药。
2011年10月27日,福泉永远公司驾驶员王永东驾驶由赵桂军押运的贵JA5551半挂车(贵J0128挂)在郴州南岭民爆七三二O厂装载36吨改性铵油炸药,为逃避监管,违反规定路线行驶,经湘潭、桂林、三江、厦蓉高速、贵新高速,于10月28日到达福泉马场坪,在侯永远的授意下将车停在马场坪高速路口佳鑫汽车检测站内;2011年10月30日,福泉永远发展公司驾驶员曾仕江驾驶由潘小林押运的贵J A 1 5 2 8半挂车(贵J 0 0 4 5挂)在永州南岭民爆公司装载3 6吨改性铵油炸药,为逃避监管,违反规定路线行驶,经桂林、龙胜、三江、厦蓉高速、贵新高速,于当天下午到达福泉马场坪,同样在侯永远的授意下将车停在马场坪高速路口佳鑫汽车检测站内,潘小林中途在都匀下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爆物品运输车经停应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但是福泉永远公司安全员兼车管员左万彬及两车驾驶员、押运员违反规定在不允许经停的地方经停民爆物品运输车,停放后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又不在现场看守。 11月1日上午11时3 5分许,贵JA1528 挂车(贵J0045挂)燃烧,引发贵JA1528(贵J0045挂)和贵JA5551 (贵J0128)车上装的炸药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218人受伤,部分民房和公共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崔亚东等省领导率省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经信等部门和黔南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及福泉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组织1000余人的救援力量展开救援。目前,黔南州政府、福泉市政府已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抚恤等妥善处理,开展受损房屋修复,有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福泉永远公司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条件,安全管理混乱,违法运输炸药。
1. 该公司2006年向黔南州运管处申报炸药运输资质时,公司租用的停车场不符合安全要求。2009年申请换证时,所租用的停车场已被出租方收回,已经没有停车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规定。
2. 事故运输车辆违反规定的路线行驶、违规经停、经停时无专人看守。按规定,该批炸药的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为永州、怀化、贵州凯里至贵阳市花溪区。但是,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两辆汽车违规从湖南一广西桂林一贵州榕江一都匀—贵阳的路线行驶,并在侯永远的授意下违法经停于人口稠密的马场坪,事故发生时两车驾驶员、押运员及公司安全员均外出,无人看守。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按照规定线路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规定。
3. 运输炸药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要求使用警示标识。事故中两辆运输炸药的车均属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而非国家要求的厢式专用运输车,车辆未安装爆炸物品运输警示标识,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规定。
4.违反一车一证规定,且超载运输。花溪公安分局核发的是三张运输证,但永远公司只安排两辆车运输,分别核载33吨和34吨的挂车均装载36吨。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关手《爆炸物品运输证》“严格实行一车一证”的规定。
5.违规聘用无资质的刑满释放人员押运,押运员未全程监督。贵JA5551号车押运员赵桂军曾因抢劫、吸毒被判刑,所持押运证系伪造,该公司在聘用时未进行审查,也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证件真伪。在此次炸药运输中,贵JA1528号车押运员潘小林未全程监督,中途在都匀下车,由曾仕江独自驾驶。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规定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规定。
(二)蔡盛清、齐风、陈峰等三人为谋取私利,相互勾结从事炸药非法运输。
长期以来,贵州联合公司计划部经理陈峰、中介人蔡盛清、贵阳市花溪区安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齐风三人相互勾结,通过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大吨位半挂车运输炸药、炸药不实际入库等手段,从中谋取利润,中饱私囊。今年年初贵州联合公司与湖南南岭公司签订了炸药购买合同后,蔡盛清代表福泉永远公司与湖南南岭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费为1.11元/吨公里。由陈峰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安排虚假入库、出库,蔡盛清负责组织运输,齐风则负责运费结算,采取超吨位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虚假入库等手段逃避监管,获取利润,三人私分。其中陈峰个人从每吨炸药运费中提取40元-60元,从中非法获取私利达150万余元。
(三)湖南南岭公司对承运车辆查验不严,违规装载,违反民爆物品登记标识要求和登记制度要求。
事故中两辆运输炸药的车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条件,但公司计划员王伟等人未认真查验就安排装车,导致没有运输车辆警示灯具和标识、且不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贵JA1528号(贵J0045挂)和贵JA5551号(贵J0128挂)仓栅式货车超载运输(分别核载33吨、34吨,均实载36吨)民用爆破物品。违反了《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有关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规定。同时还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帐户转帐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的规定,未将经办人潘小林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该公司还违反民爆物品登记标识和登记制度要求。10月23日,事故中由贵JA1528(贵J0045挂)运送的36吨炸药尚在生产中,就通过扫描条形码录入炸药出库虚假信息,条形码未按规定粘贴在货物上,货物还未启运,王伟就安排公司押运员提前于10月25日将条形码送到贵阳,于10月26日交给蔡盛清。而该批炸药10月29日才从湖南启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民爆物品基本包装单元应粘贴条形码标签”规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规定、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之规定。
(四)贵州联合公司管理不到位。
公司管理存在漏洞,监督检查不严,对陈峰等人犯罪团伙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五)贵阳鑫筑公司管理不到位。
1 0月27曰,鑫筑公司在未收到炸药的情况下,公司炸药库主任李维捷通过扫描该批条形码,虚假录入该批炸药的购买入库信息,11月1曰,又虚假录入了该批次炸药销售出库信息。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之规定。
(六)福泉市、黔南州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核把关不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1.福泉市运管所、黔南州运管处审核把关不严。福泉市运管所在为事故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受理、审查、发证由一人完成,许可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规定和《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黔南州运管处2006年向福泉永远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核车辆、停车场等。2009年永远公司申请换证时,在永远公司已无专用停车场的情况下,仍违规为该公司换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的规定。
2.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2011年,福泉市运管所共对福泉永远公司进行了12次安全检查,均未查出该公司聘用刑满释放人员从事押运、持伪造押运证从事押运达两年等存在的严重问题。
3. 福泉市交通局对福泉市运管所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黔南州交通局对黔南州运管处行政许可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
(七)花溪公安分局、贵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1.按照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3.2.2.2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必须填写承运车辆车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爆炸物品运输证“严格实行一车一证”。但花溪公安分局在贵州联合公司未登记车号的情况下,发放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导致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的仓栅式半挂车得以从事炸药运输。
2.花溪公安分局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时,未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方嘉洪一人受理、审查、发放。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规定。经查,11月1日事故发生后,花溪公安分局又在贵州联合公司10月21 日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申请表上补签分管副局长范钢飞名字,且写成“范刚飞”。
3.今年4月18日,广西南丹警方曾查获福泉永远公司违反规定线路运输炸药、炸药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的违法行为,将情况电传告知了花溪公安分局,并于第二天派人到花溪公安分局核实情况。但花溪公安分局仅通知了联合民爆公司,未通知有关监管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也未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监管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
4.贵阳市公安局对炸药购买、运输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超库容审批、对企业炸药虚假入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经公安部组织的专家组认定,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045挂)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情况下运输爆炸物品,车内改性铵油炸药与有关物质反应放热或挤压、摩擦、阳光直射等因素造成炸药内部热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燃烧,进而引发炸药爆炸,并引发贵JA5551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128挂)上炸药爆炸。
(2)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贵J0045挂)、贵JA5551(贵J0128挂)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规定,违规停放于许可以外的马场坪。福泉永远公司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2.间接原因。
(1)福泉永远公司无专用停车场,达不到民爆物品运输的资质要求,且安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运输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条件的贵JA1528(贵J0045挂)、贵JA5551(贵J0128挂)运输炸药,并且超载;运输炸药车辆违反规定的路线行驶,规避检查,违规停放于人口稠密的马场坪,停放时无专人看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湖南南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一是未认真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给不具备炸药运输条件的车辆超量装载炸药;二是虚构出库信息,按规定条形码标签应随货送往收货单位,但该公司违反规定,在货物尚未送达前,由该公司押运员提前将条形码标签送往贵州联合公司。
(3)黔南州运管处违规向福泉永远公司核发和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福泉市运管所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福泉市交通运管部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2011年的12次安全检查中,均未发现福泉永远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
(4)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今年4月广西南丹警方查获福泉永远公司违规运输炸药的行为,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处理。
(5)贵州联合公司、贵阳鑫筑民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中炸药虚假出、入库行为失察。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司法责任人员。18人
1.侯永远,福泉永远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安排不具备运输民爆物品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炸药,指令事故车辆中途违规停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O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2. 陈罡,福泉永远公司副总经理,明知公司违法运输炸药的情况下,安排车辆转运炸药,并在知道违规运输炸药,违规停放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3. 左万彬,福泉永远公司安全员兼车管员,贵JA5551车主之一,在明知贵JA5551不具备运输炸药的安全技术条件、违规停放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处理,并与王永东一起将车停放于佳鑫检测站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驾驶证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4. 王永东,福泉永远公司贵JA5551号车驾驶员,明知车辆不具备运输炸药的安全技术条件,仍违规运输,并擅自更改运输路线,违规停放车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驾驶证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5. 赵桂军,福泉永远公司贵JA5551号车押运员,使用伪造押运证,明知车辆不具备运输炸药安全技术条件,仍违规运输,并擅自更改运输路线,违规停放车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6. 曾仕江,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号车驾驶员,明知车辆不具备运输炸药安全技术条件,仍违规运输,并擅自更改运输路线,违规停放车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驾驶证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7. 潘小林,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号车押运员,明知车辆不具备运输炸药安全技术条件,仍违规运输,并擅自更改运输路线,且未全程监督运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证件。
8. 蔡盛清,事故中承担炸药运输的中介人,伙同他人通过违法运输炸药谋取暴利,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经济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9.陈峰,贵州联合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违法运输炸药谋取暴利,在明知福泉永远公司车辆不符合运输炸药的情况下,继续办理运输证从事违规运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经济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己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危险货物从业有关证件。
10.齐风,贵阳市花溪区安捷运输责任公司董事长,伙同蔡盛清、陈峰利用福泉永远公司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炸药,谋取高额利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经济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15日已经福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议吊销其危险货物从业有关证件。
11. 陈丽莎,福泉市运管所工作人员。给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2011年11月23日已经黔南州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依法逮捕。
12. 肖禹祥,福泉市运管所所长。对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把关不严,2011年11月23日已经黔南州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法逮捕。
13. 何玉平,黔南州运管处具体经办永远公司运输资质人员,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时,未认真按规定审核福泉永远公司申报材料的实质进行核查,2011年11月25日已经黔南州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法逮捕。
14. 田茂州,黔南州运管处副处长,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把关不严,2011年11月25日已经黔南州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法逮捕。
15. 王伟,湖南南岭公司市场营销部计划员,源头安全把关不严,向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装载炸药,违反民爆物品登记标识和登记制度要求,安排人先行将条码送到贵州。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已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完毕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 周丽辉,湖南南岭公司市场营销部工作人员,在未核实事故车辆是否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开具产品销售发货单,导致事故车辆得以违法装载炸药。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已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完毕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7. 胡恒建,湖南南岭公司市场营销部部长,准许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装载炸药,且违反民爆物品登记标识和登记制度要求,长期准许条形码和货物分离的违法行为。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已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完毕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8.吴教建,湖南南岭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默许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装载炸药,准许条形码和货物分离的违法行为。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已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完毕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3人
1.冯佑刚,贵州联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党员。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人员弄虚作假、违规运输炸药谋取私利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贵州联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肖建明,贵州联合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分管综合计划部和销售二部,对公司人员弄虚作假、违规运输炸药谋取私利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贵州联合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任贞贤,贵州联合公司销售二部经理,在明知炸药没有实际出入库的情况下,先行将该批炸药条形码交给贵阳鑫筑公司,使鑫筑公司得以虚假录入炸药入库信息,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销售三部经理职务,并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4. 李维捷,贵阳鑫筑公司炸药库主任,在炸药未实际入库、出库的情况下,虚构炸药出入库信息,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炸药库主任职务,并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5、曹顺昌,贵阳鑫筑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协助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分管安全工作,对公司购销炸药存在不实际入库、出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贵阳鑫筑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付怡和,贵阳鑫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党员。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购销炸药存在不实际入库、出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贵阳鑫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方嘉洪,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中共党员。违反有关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撤销其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 吕军根,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中共党员。对核发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监督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范钢飞,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分管民爆器材运输和使用,对核发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 姚红,黔南州运管处处长,中共党员。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许可监督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 班小国,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局长,中共党员。对民爆物品运输证核发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 王为桃,福泉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中共党员。2O03年3月至2O11年8月任福泉市交通局局长,对本市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 杨选华,黔南州交通局调研员,中共党员。2011年1O月任州交通局局长,对州运管处违规行政许可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泉永远公司,长期违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技术条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建议由黔南州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证照。
2.湖南南岭公司,源头把关不严,违反规定装载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请国家安监总局批转湖南省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王伟、周丽辉、胡恒建、吴教建4人,由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依法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由省国资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共同组成工作组,对贵州联合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以“准军事化”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4.建议由贵阳市政府组织市国资委、市工信委等参加的工作组,对贵阳鑫筑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以“准军事化”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5. 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省能源局、贵阳市政府研究贵州联合公司与贵阳鑫筑公司的整合重组问题,制定整合重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研究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公司与盘江化工厂整合重组问题,制定整合重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6.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公安分局行政许可不严格,对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不力。建议由省公安厅组织进行整改。
7. 责成福泉市人民政府向黔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责成黔南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 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许可,交通运管部门在实施许可时,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材料,并实地核实申请企业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在配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车辆进行审核,根据车型许可运输范围。
(二) 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许可,公安机关在发放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时,要对申请购买单位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实际库存发放购买许可证;发放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对承运企业、承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能发放运输许可证,并严格实行一车一证,每车运量应按交通部规定不超过10 吨,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应具体到库房。
(三) 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在对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进行许可时,应指定两人以上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完成后报许可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所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民爆物品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实际库存情况提出购买申请,如实登记产品出、入库信息,严禁虚假出入库。装载民用爆炸物品前,要认真核实有关信息,按照国家规范进行装载,不能超载、混装,不能向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装载民用爆炸物品。
(六)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民爆物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驾驶、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质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再规定的范围外违规停留。若需停留,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 公安机关要强化路面管控,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检查,各交通卡点要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其他货运车辆进行逐一登记检查,严肃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运输、不使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八) 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经常对本地区生产、销售、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检查生产情况、储存情况、出入库情况、运输车辆和场地等,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附件:1、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2、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 址
|
刘 杰
|
女
|
2 8岁
|
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小河口村团坝山组
|
陈 洪
|
男
|
3 0岁
|
思南县瓮溪镇长征村河底斜组
|
李先明
|
男
|
4 l岁
|
开阳县高寨乡大冲村下寨组
|
姜 飞
|
男
|
27岁
|
思南县板桥乡板桥居委会
|
孙立德
|
男
|
6 2岁
|
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小可口村小河口组
|
田应坤
|
男
|
4 5岁
|
黄平县住建局城管大队
|
张大秀
|
女
|
5 5岁
|
贵阳市云岩区市东路4 8号
|
姜 标
|
男
|
l 9岁
|
思南县板桥乡板桥居委会
|
张承忠
|
男
|
52岁
|
瓮安县永和乡金薅村塘边组
|
附件2:
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 洪 省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赵 翔 省公安厅副厅长
申 楚 省监察厅副厅长
刘 扬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嘉麟 省总工会副主席
周俊生 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杨 平 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阮五一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
石南念 省监察厅副处长
王贤光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调研员、副处长
王 志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调研员
杜 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
张传福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刘 勇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处长
王最敏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处长
章友竞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副局长
吕小康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纪检书记
李东鄂 省经信委调研员
杨中华 省总工会副部长
吕精功 黔南州安监局局长
钟 旻 黔南州安监局副局长
周小军 省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特邀)
邓 超 省检察院反渎局干部(特邀)
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8月27日14时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平台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公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及时批准成立清远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3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分析并对事故技术分析结果进行评议。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
民爆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凌小燕,经营范围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证号:(粤)MB销许证字--〔05〕,有效期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2012年4月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审。
民爆公司下设办公室、安全科、财务科以及龙头山仓库(含英中仓库)、英东片仓库、英西片仓库、英城片仓库等4座仓库。总经理凌小燕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经理钟志勇负责安全科和信息系统管理,龙头山仓库主任陈承佩负责龙头山总仓库等仓库的管理工作,周平是龙头山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2009年9月10日,民爆公司4座仓库通过由原广东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投入使用。龙头山仓库分为2、3、4号库,其中2号库核定储存工业雷管50万发;3、4号库核定储存工业炸药均为50吨。
2012年1月14日民爆公司与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合同号:YDCFC12002,约定由民爆公司向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
龙山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注册成立,港台独资经营,原由安徽省海螺集团在香港注册的昌兴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现实际控制人是台湾台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义钦,总经理吴建平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该公司现有3条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年产540万吨、水泥340万吨。
龙山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由清远市工商局核发,证号:44180040000,经营期限为2003年3月10日至2029年11月25日;第三期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验收于2008年12月29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文号:环验〔2008〕293号;龙尾山石灰石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核发,证号:G440002009037120006482,有效期自2009年3月11日至2023年12月11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是720万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证号:(粤)FM安许证字〔2006〕(延期)1666号,有效期自2009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3日,许可范围为露天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龙山公司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英德市公安局核发,证号:公爆使证字2006019,核定使用品种为炸药和雷管。
龙山公司下设矿山分厂等14个部门,员工950名。总经理吴建平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何武华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分管矿山分厂。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为龙山公司直属二级单位,开采石灰石,设计生产能力720万吨/年,开采标高为+222.29米至+40米,开采方式为自上而下分台阶露天开采,矿体上部的表土覆盖层已基本剥离。民爆物品由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回收,不设储存仓库。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下设破碎工段、运输工段、维修工段、采矿工段等。矿山分厂设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等职位,其中,厂长魏法伟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安全、人事、成本、文化建设等工作;厂长助理周平负责装备技术管理、开采管理,分管采矿工段。
采矿工段主要负责矿山的采准、穿孔、爆破、铲装工作,共有41人。采矿工段设工段长、副工段长、技术主管等职位,其中,工段长王冠负责工段的全面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配合分厂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副工段长吴利主要分管采准和爆破。
采矿工段下设钻机班、工程机械班、988装载机班、正铲班、爆破班等五个班组。其中爆破班有7人,宣守兵担任班长,成员有邱定陆、曾志国、钟锦富、范秀云、罗永培、李万厂等六人。
(三)英德市祥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英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于2007年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刘志刚的另一身份是英德市公安局职工)。工商营业执照由英德市工商局核发,有效期为200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许可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于2011年4月18日核发,服务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
2011年9月1日,保安公司与民爆公司签署《保安员监炮协议书》,约定由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22名保安员,其中龙头山仓库6名。保安员主要负责做好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的保安工作;监督民爆公司仓库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民爆物品;随运输车到达用户矿山进行监炮;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民爆公司人员与用户对民爆物品进行交接登记等。
保安公司属下200多名保安员,均只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派驻民爆公司的保安员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押运从业资格证。
(四)英德市鑫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于2011年5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金和林,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2012年1月11日,该公司与龙山公司签订合同,派遣150名劳务人员赴龙山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完成龙山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未明确劳务人员具体工作内容。
2012年1月1日,劳务公司分别与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签订《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上述4人的工作内容为手风钻作业,工作地点为英德龙山工业园区。
(五)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司机、押运员、装载情况。
民爆公司共有14辆汽车(其中,龙头山仓库有7辆运输车)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但是,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龙头山仓库7名司机中仅3人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14辆车均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
8月27日,龙头山仓库共发出3辆车运输炸药、雷管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133米平台爆破作业现场。第一辆车的车牌是粤RP1429,核载1.95吨;司机是叶本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装了122箱乳化炸药,共2.928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第二辆车的车牌是粤RP2553,核载1.415吨;司机是范桂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是缪逢春;装了100袋膨化炸药,共2.4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第三辆车的车牌是粤RP0661;,核载7.405吨;司机是邓积环,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41822197411295314,从业类别为:J-货运,W-危驾);押运员是张廷柱;装了190袋膨化炸药和150箱乳化炸药,共8.16吨;未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六)现场勘验及检验情况。
事故现场共提取207份生物检材、5份理化检材、汽车零部件碎块106块、导爆管7截、雷管脚线10对。
1.理化检验情况。现场中心炸点处提取的尘土、现场钻机处提取的淡黄色块状物、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灰白色粉末、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白色粉末、现场离炸点约300米处提取的尘土均检出NH4+、NO3-成分(硝胺炸药成分)。
现场发现的7截塑料导爆管经检验,在距离爆炸中心南侧边缘的塑料导爆管内检出黑索金成分和金属铝颗粒,其余6份导爆管内未检出黑索金成分。
2.痕迹物证检验情况。现场提取电雷管导线两扎共10对,一扎蓝色一扎灰色,其中1对没有雷管,另外9对连接有雷管。根据实验结果,检验认定现场提取没有雷管的两根导线的断离痕迹符合被拧断的动作形成。
3.生物检材检验情况。现场共提取207份人体组织块,49份死者亲属及伤者血样。经DNA检验,169份现场人体组织块检出有效的基因分型,共检出王小东、郭孔桥、杨家松、朱光胜、邓积环、马定佳、付日旭、罗永培、陈远和、张廷柱10人的DNA。
4.现场未引爆的民爆物品检验情况。事发后经现场清理,共回收未引爆、残留的炸药4.5905吨和雷管411发入库;已回收和库存同批次炸药样品,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乳化炸药》(GB18095-2000)或《膨化硝铵炸药》(WJ9026-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
(七)中心炸点认定。
根据现场炸坑位置、形状、体积,周边尘土检出NH4+、NO3-成分,粤RP0661汽车碎片分布情况,认定此次事故中心炸点为粤RP0661汽车车厢内后轴位置偏右后。
(八)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
事发时龙山公司正在召开周例会。矿山分厂副厂长范海涛听到133平台爆炸声,立即带领几名矿山分厂人员乘车赶到爆炸现场查看情况并开展救援。随后,矿山分厂厂长魏法伟等救援人员陆续上山,安排车辆送伤员去医院救治。由于爆炸现场有大量遗留未引爆的炸药、雷管,随即对现场戒严并在爆炸现场拉警戒线,要求133平台人员迅速撤离至现场,并在主要路口设置警戒点,向英德市政府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爆炸事故情况。
14时50分左右,英德市政府接报后,英德市委、市政府负责人组织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政法委、望埠镇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27日晚,清远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先后赶到龙山公司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并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副司长李峰于28日凌晨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的主要工作:一是安排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安全警戒,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二是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设备、房屋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和统计;三是核实伤亡人员数量,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受伤者;四是组织信访维稳及善后处理,开展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和受伤人员的慰问工作,核定了10名死者供养亲属抚恤金,10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五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28日由英德市政府和龙山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公布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六是进入爆炸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全部清除现场遗留爆破器材,完成现场防疫工作。
(九)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此次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郭孔桥、陈远和、罗永培、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邓积环和张廷柱共10人死亡,已经DNA检验确认。
2.受伤人员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20人受伤,其中作业现场9人,周边群众11人,最后一位伤员已于10月3日治愈出院。
3.经济损失。据统计,爆炸现场一辆运输车和一台大型钻机被炸毁,损失约341.2万元;外围(英红镇)损失约710万元(含卷闸门约70万元,铝合金窗、木窗约310万元,天花吊顶11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家具、家电、杂物、墙体裂缝等)约22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2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2年8月23日,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批准龙山公司于8月27日使用炸药11.328吨、雷管535发。8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吴利打电话给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主任陈承佩,要求于13时30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时05分左右,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安排3辆车共登记装载炸药13.488吨和雷管469发(其中由4号库实际发放、运输炸药13.488吨,2号库登记出仓雷管469发),先后出发赴龙山公司133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其中,粤RP0661号车刚运载民爆物品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回到龙头山仓库,未打扫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133平台。具体运输情况如下:
27日龙头山仓库3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情况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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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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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重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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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装货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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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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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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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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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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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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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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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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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RP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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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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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箱乳化炸药,共2.92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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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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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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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押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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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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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RP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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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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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袋膨化炸药,共2.4吨;469发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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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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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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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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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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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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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RP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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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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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袋膨化炸药和150箱乳化炸药,共8.1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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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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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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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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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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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时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钻机班郭孔桥、王小东、赵维报、马超等4名工人,驾驶2台钻机到矿山133平台清理炮孔,为爆破工装填炸药做准备。
13时30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宣守兵、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5名爆破工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4名手风钻工到矿山133平台准备爆破作业。
13时35分左右,爆破现场负责人吴利和龙山公司保安陈远和随粤RP1429号车到达矿山133平台,该车直接开到炮孔附近,紧随其后到达矿山133平台的另外两部车(粤RP2553和粤RP0661)在爆破警戒线外等候。吴利和爆破班长宣守兵指挥爆破员、手风钻工共10人将炸药从车上卸下,并将炸药直接搬到炮孔附近。约20分钟后,粤RP1429号车卸完炸药驶离爆破工作面,粤RP2553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内,爆破工曾志国从车厢尾部将雷管(雷管存放在专用箱中)搬下放到地上,由宣守兵负责清点(清点时是一捆一捆的清点,没有一发一发的清点),确认数量后由宣守兵分两次将雷管搬至车头左前方约3、4米远的地方存放。其他人员继续从车上卸下炸药并直接将炸药搬到炮孔附近。其后,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共 4名爆破工开始将炸药、雷管装填到炮孔,期间,应搬卸炸药工人的要求,粤RP2553号车后退了约20米,以方便工人将炸药从车上直接搬到炮孔附近。约20分钟后,粤RP2553号车卸完炸药和雷管,驶离爆破工作面。粤RP0661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内,爆破工罗永培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4名手风钻工卸炸药,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等 4名爆破工继续往炮孔装炸药和雷管,钻机操作工人王小东、郭孔桥两人在离停车处约3米的地方使用钻机套孔作业,吴利因口渴离开粤RP0661号车到警戒线旁边喝水。
14时31分,粤RP0661号车车厢内发生爆炸,该车完全炸毁,抛掷物(汽车碎片)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500米。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龙山公司钻机工)、郭孔桥(龙山公司钻机工)、陈远和(龙山公司保安)、罗永培(龙山公司爆破工)、马定佳(鑫力公司劳务工)、朱光胜(鑫力公司劳务工)、杨家松(鑫力公司劳务工)、付日旭(鑫力公司劳务工)、邓积环(民爆公司司机)和张廷柱(保安公司押运员)等10人死亡,20人受伤,经济损失重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RP0661运输车车厢炸药发生爆炸,根据综合调查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8月27日粤RP0661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二是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累,当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根据气象报告,27日14时气温达34.9℃、相对湿度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RP0661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及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过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累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管理混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月27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月27日,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雷管总数是469发,但是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468发,其中一扎(10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仓库出入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2012年6月14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月27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3)民爆公司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8月27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①粤RP0661号车司机邓积环、押运员缪逢春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返回龙头山仓库后,未按照操作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133平台。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龙头山仓库陈承佩(仓库主任)、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等人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叶本强等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龙头山仓库陈承佩(仓库主任)、周平(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邓积环(司机)、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缪逢春(押运员)、张廷柱(押运员)之间均没有严格按照按规定核对装卸、运输的民爆物品,且装货期间范桂平(司机)独自一人在2号雷管库装雷管上车。
④三部车辆均超载。粤RP1429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1950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2928公斤;粤RP2553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1415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2470公斤(其中炸药重量为2400公斤、雷管重量约为70公斤);粤RP0661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7405公斤,当日实际载重量为8160公斤。
⑤司机叶本强驾驶的粤RP1429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⑥粤RP1429司机叶本强、粤RP2553号车司机范桂平违规携带手机进入龙山公司133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⑦粤RP1429号车、粤RP2553号车在133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与龙山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清点核对和登记确认。
⑧粤RP1429号车和粤RP0661号车在龙山公司133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此外,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⑨粤RP2553号车押运员缪逢春和粤RP0661号车押运员张廷柱未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⑩8月26日0时至27日18时龙头山仓库2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月27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台车(粤RP1429车、粤RP0661、粤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2.龙山公司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1)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
(2)龙山公司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
①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负责人陈承佩,申领了8月27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宣守兵(爆破班班长)等人均未认真检查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载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③吴利指挥车辆在正套孔作业的钻机附近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名手风钻操作工卸炸药。
④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⑤在同一工作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⑥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安全员程军不在岗位。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服务活动。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
(2)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公安部门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8月27日民爆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给龙山公司时并无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的包装材料,未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拟购买的每种炸药的具体数量、未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民爆物品登记制度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五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违反有关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2)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该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机关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2010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过程中,未依法提供该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证明材料,仅提供了该公司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的委托协议。在此情况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未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材料,没有告知该公司补正申请材料,也没有对该公司和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便报请省经信委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实际上,民爆公司长期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给购买单位,且这些自有车辆均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在销售民爆物品中的违法行为。
6.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英德市安全监管局的责任。一是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二是2010年4月,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情况下,英德市安全监管局为民爆公司出具了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备案”的证明;事后,英德市安全监管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2)清远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责任。该支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全监管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7.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
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门加强民爆物品监管工作,未有效督促安监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门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2)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门及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9名)。
1.凌小燕,民爆公司总经理。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凌小燕作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陈承佩,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主任。8月27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陈承佩仅凭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的电话通知,便向龙山公司发放、运输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陈承佩还在装载炸药、雷管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接核对;指派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叶本强(司机)和范桂平(司机)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三部车辆(粤RP1429车、粤RP0661、粤RP2553)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周平,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周平对2号雷管库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账目不清楚;且在8月27日发放雷管给龙山公司时未严格按照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接核对。周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魏法伟,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8月27日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魏法伟作为矿山分厂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吴利,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段长。8月27日,吴利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负责人陈承佩,申领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未认真交接清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员程军不在位的情况下,现场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违规指挥,没有及时纠正爆破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吴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宣守兵,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爆破班班长。8月27日,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宣守兵未认真交接清点。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名手风钻操作工卸炸药。宣守兵作为爆破班班长,违规指挥,违章操作,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巫永忠,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年11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巫永忠作为英德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大队的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调查还发现巫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吴伟豪,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2年6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中队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吴伟豪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大队治安中队的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调查还发现吴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9.丘远征,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6年 1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丘远征作为具体负责龙山公司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监管工作的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的人员(共2名)。
1.郑北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1年2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2010年3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6日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2年8月7日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副处级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郑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作为全面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
2.谢龙生,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1年6月出生,2005年9月至2012年8月13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等;2012年8月14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作为直接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期间,省调查组多次通知其接受调查,但其一直无故未接受调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此外,谢龙生于2012年8月14日被调任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但其直到2012年11月2日仍然无故未到司法局报到上班,其真实原因和是否涉嫌违纪尚待调查。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还有涉嫌违纪问题,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
(三)建议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人员(共9名)。
1.凌绿绮,女,民盟成员,本科学历,1963年11月出生,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2011年1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协副主席。2005年,原为国有企业的民爆公司转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原经理凌绿绮成为转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73.76%)。2006年6月,凌绿绮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2010年4月,民爆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凌绿绮,要求英德市安监局为民爆公司出具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备案”的证明,以便将该证明提供给安全评估单位编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省经信委向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情况下,凌绿绮交代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启坤、办公室副主任张月英为民爆公司出具了证明(凌绿绮自身在出具该证明的呈批表上签批同意)。对此,凌绿绮应负直接责任。事后,凌绿绮作为时任局长,也未安排英德市安监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凌绿绮作为与民爆公司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在办理备案证明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错误,且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后果严重,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立场。凌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建议依照有关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2.李伟,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年4月出生,2010年12月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机关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李伟作为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盛明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4年12月出生,2009年5月至今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主任科员。盛明杰在2010年给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初审把关不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阙柱金,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57年3月出生,2009年3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矿山安全监管等。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阙柱金作为分管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钟伟强,男,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70年2月出生,2008年9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钟伟强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兵,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5年3月出生,2010年3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蔡兵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陈日英,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9年9月出生,2011年6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陈日英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4年5月出生。2011年9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信等工作。张光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启章,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3年6月出生,2008年8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门及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李启章作为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予以诫勉谈话的人员(共5名)。
1.朱国权,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年10月出生,2006年10月至今任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监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朱国权作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工作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2.范秀和,男,中共党员,高中学历,1957年12月出生,2010年12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范秀和作为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3.蔡荣绍,男,中共党员,学历本科,1963年2月出生,2010年5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蔡荣绍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4.侯国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6年2月出生,2010年5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侯国杰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5.廖贤就,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年1月出生,2012年8月14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廖贤就对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五)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共4名)。
1.钟志勇,民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钟志勇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副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建平,龙山公司总经理。吴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没有要求矿山停产,而是默认矿山违法继续生产。吴建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何武华,龙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矿山分厂。何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矿山分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山分厂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未提出停产建议,放任矿山分厂违法继续生产。何武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周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助理,分管采矿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下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采矿工段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爆破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周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公安局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共3家)。
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龙山公司。该公司在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销其《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3.保安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且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公安厅吊销其《保安服务许可证》。
(七)建议由单位进行内部处理的人员(共1名)。
刘志刚,英德市公安局在编职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且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刘志刚作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英德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此外,责令英德市委、市政府分别向清远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建议清远市委、市政府以及英德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中“对一年内县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有关规定,对英德市、望埠镇党委、政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对英德市、望埠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通过明确责任意识,责任制度,责任内容以及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一票否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健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制度,约谈警示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较大以上事故容易发生,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要深入监管对象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要推动企业健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强执法,健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三)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等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细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配送、爆破作业以及流向等环节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严格安全许可审查,督促有关单位保持安全生产的许可条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销售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放松审批条件。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的安全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和未经许可的车辆从事运输和配送,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车辆的驾驶和押运。严禁雷管、炸药混运、混放、混发,确保雷管与炸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要严肃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要着重强化对民爆物品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强化民爆物品运输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民爆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和民爆物品运输从业人员(运输、押运、装卸)资格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民爆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行为;强化爆破作业现场监督管理,督促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爆破设计和相关作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爆破作业。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的规定,严格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和民爆物品运输从业人员(运输、押运、装卸)准入管理。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负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员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非法行为负首要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负重要责任。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销售单位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出仓和进仓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及时将药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输入监管信息系统,自觉接受监督,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爆破作业设计方案管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存放,使用和回收管理,严格落实爆破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要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通过年审,严格遵守民爆物品购买、销售、运输、装卸各项规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购买;认真查验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按照许可品种、数量销售;仔细核对公安机关批准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按照批准使用的品种、数量发放;严格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管理,车辆完成运输后必须打扫干净,清出车厢内残留的药粉、药渣以及遗留的民爆物品;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资质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运输、押运、装卸)资格规定,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严禁装载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在人员集聚区逗留以及载药(炸药)维修、车厢内载人、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混装等违规违章行为;装卸使用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如实将本单位购买、销售、发放、运输、储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公安机关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素质,爆破专业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并严格执行,装药、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距离要求,严格执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不准带入作业现场等有关规定,严禁边装药、边卸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
负责民爆物品押运、监督等其他从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所监督和押运的爆破物品品种、数量,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坚决制止民爆物品行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爆破物品储存、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事故和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保证涉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相关规章制度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吸取民爆物品事故教训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对民爆物品事故后果的认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排查治理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清远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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