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精神,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
2017年8月8日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办“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生
态文明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现行有效的存在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政法规。
二、清理的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三)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比如: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现行WTO规则,对市场和企业干预过多,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妨碍公平竞争,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严重增加企业负担等,建议废止或者修改。
(四)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与“放管服”改革决定相抵触的,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建议修改。
(五)个别条款内容违反《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都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修改。
(六)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清理内容与时限
1、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省政府规章目录,由部门对照清理,并提出清理的意见的理由,填写好统计表和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此项工作由综合处直接分解落实,并于9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该项清理已纳入正在进行的对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文件的全面清理中,各部门做好衔接工作。此项工作由综合处直接分解落实,并及时将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
3、省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机关各处室按业务分类认真对照清理,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办制订的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的由各处按仍在执行的范围进行查找目录,2000年以后的由综合处列出参考目录,并认真对照目录逐个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9月10日前,各处将《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交综合处,综合处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9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4、“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国家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各处室认为认为现行有效的国家行政法规中存在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如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废止理由,各处于8月13日前交综合处,综合处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送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准确把握原则。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己作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家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己作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确保国家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及时报送清理结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处室要抓紧时间进行梳理和清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完成以后,我办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今后,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仍需继续执行的,需要重新评估修改并报审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综合处
2017年8月8日印发
附件: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文件标题
|
|
文 号
|
|
密级
( )
|
是否涉密
|
|
清理结果能否公布
|
|
是否需要变更或解密
|
|
部
门
清
理
意
见
|
宣布失效( )
|
失效后是否会造成政策或管理真空( )
|
失效后是否有补救措施( )如:
|
予以修改( )继续有效( )
|
主要理由及依据
|
|
征求意见情况
|
|
是否涉及简政放权
|
涉及简政放权
|
行政审批改革( )投资审批改革( )收费清理改革( )
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改革( )商事制度改革( )
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府服务( )
|
不涉及简政放权( )
|
(清理部门盖章)
|
说明:请在“()”选项内打√。
|